(2017)青2324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向某与黄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324民初75号原告向某,男,蒙古族,1968年12月30日出生于青海省河南县。被告黄某某,男,汉族,1976年9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原告向某诉被告黄某某合同、权属及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原告向某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撤诉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仁 青 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斗格卓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