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2民初46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郭东生与江云仙、黄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东生,江云仙,黄道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2民初4669号原告:郭东生,男,1955年04月0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江云仙,女,1954年03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黄道平,男,1952年0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原告郭东生与被告江云仙、黄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郭东生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双方已庭外和解,纠纷已排除,现郭东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东生撤诉。案件受理费1773元,减半收取计886.50元,由郭东生负担。审判员 吴淑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梅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