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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执15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张美霞与被执行人白建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美霞,白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1525号申请执行人张美霞,女,汉族,1978年9月15日出生,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白建国,男,汉族,1978年12月12日出生,现住东胜区申请执行人张美霞与被执行人白建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白建国已缴纳执行费0元,向申请人共计偿还0元,申请人张美霞对五查结果无异议,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没有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6)内0602民初37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杨泽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雨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