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921民初30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卓伟平与黄岩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伟平,黄岩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1民初3037号原告:卓伟平,男,1978年2月1日生,汉族,住霞浦县。被告:黄岩灼,男,1979年1月22日生,汉族,现住霞浦县。原告卓伟平因与被告黄岩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卓伟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岩灼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卓伟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黄岩灼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事实与理由:卓伟平与黄岩灼系朋友关系,2016年5月9日黄岩灼因缺乏资金向卓伟平借款20000元,并由黄岩灼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款后,经卓伟平催讨未果。黄岩灼未作答辩。庭审中卓伟平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身份证,证明主体资格;2、借条1张,证明黄岩灼于2016年5月9日向卓伟平借款20000元的事实。黄岩灼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经本院审查认为,以上证据与卓伟平主张的2016年5月9日黄岩灼因缺乏资金向其借款20000元的事实具有关联性,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黄岩灼因缺乏资金向卓伟平借款20000元,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卓伟平依约定履行了出借款项义务,黄岩灼在取得借款后,未能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卓伟平主张要求黄岩灼偿还借款20000元及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岩灼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黄岩灼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卓伟平借款20000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即2017年8月8日起至还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卓伟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方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郑进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 楠一、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的返还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逾期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