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05财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悦德金属材料经营部、宁波市江北铭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悦德金属材料经营部,宁波市江北铭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高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5财保19号申请人:宁波市鄞州悦德金属材料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557982275Y)。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瞻岐镇南一村。法定代表人:谢益委托代理人:徐元琼,浙江金道(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宁波市江北铭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6620547025)。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洪塘街道上沈330号(5)幢。法定代表人:黄晓。被申请人:高亚军,男,197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张家港市申请人宁波市鄞州悦德金属材料经营部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宁波市江北铭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查封、冻结银行存款609157.20元或其等额财产,申请人由宁波顺傲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申请人提出不立即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宁波市江北铭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9157.20元或其等额财产。案件申请费3566元,由宁波市鄞州悦德金属材料经营部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 判 员 周晓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毛丽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