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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02民初26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艾建立与崔富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建立,崔富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02民初2665号原告:艾建立,女,1973年11月24日出生,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崔富强,男,1970年4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朝阳市双塔区。原告艾建立与被告崔富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2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10月9日以邮寄送达的方式向原告艾建立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和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该邮件因原告艾建立未签收于2017年10月17日退回本院,应视为原告艾建立已于2017年10月17日收到了本院依法向其送达的上述诉讼材料。原告艾建立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诉讼费用,应当按其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艾建立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审 判 长  王文成审 判 员  王凤贺人民陪审员  范淑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卢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