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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127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天津市毅恒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文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毅恒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文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12794号原告:天津市毅恒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渭水道17号内25。负责人:赵玲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竹,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萍,该公司职员被告:李文科,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天津市毅恒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文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毅恒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毅恒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市毅恒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阎忠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 菁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