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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138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东阳市吴宁阳瑛副食批发部与东阳市歌山镇佳菊副食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吴宁阳瑛副食批发部,东阳市歌山镇佳菊副食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13826号原告:东阳市吴宁阳瑛副食批发部,住所地:东阳市商城西路47号。负责人:蒋瑛。被告:东阳市歌山镇佳菊副食店,住所地:东阳市歌山镇王村光村诸永高速东阳服务区西区。负责人:郑新泉。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吴宁阳瑛副食批发部与被告东阳市歌山镇佳菊副食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阳市吴宁阳瑛副食批发部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东阳市吴宁阳瑛副食批发部承担。审 判 员 张旦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楼玲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