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95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开平市马冈镇长益摩托修理行与胡祖鑫、中山市顺源电动自行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平市马冈镇长益摩托修理行,胡祖鑫,中山市顺源电动自行车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9572号原告:开平市马冈镇长益摩托修理行,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经营者:陈炳均,男,198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劳伟文,广东潭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祖鑫,男,198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丰顺县。被告:中山市顺源电动自行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胡祖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友明,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威达,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开平市马冈镇长益摩托修理行(以下简称马冈修理行)诉被告胡祖鑫、中山市顺源电动自行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后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范畴,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平市马冈镇长益摩托修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计163元,由原告开平市马冈镇长益摩托修理行负担。审判员 钟春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牛 璐余亿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