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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执8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罗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于某、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某,徐某,于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859号申请执行人罗某某,男,。被执行人徐某,女,被执行人于某,男,被执行人徐某某,男,。本院作出的(2015)运盐民初字第12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罗某某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徐某、于某、徐某某财产状况进行相关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徐某、于某、徐某某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运盐民初字第120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申请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民杰审判员  冯海斌审判员  宁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明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