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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25执5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杨锐(2017)黔2725执52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瓮安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杨锐,周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25执522号申请执行人瓮安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瓮安县雍阳镇。法定代表人贺太贵,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太洪,系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杨锐,男,汉族,1973年11月2日生,贵州瓮安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珠藏镇。被执行人周慧,女,汉族,1976年2月12日生,贵州瓮安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珠藏镇。本院作出的(2016)黔2725民初29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一、限被告杨锐、周慧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瓮安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一百四十五万五千元,并从2015年11月24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二、驳回原告瓮安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9150元,由被告杨锐、周慧承担,原告已向本院申请缓交并获准许,二被告应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向本院缴纳。”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银行、工商、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杨锐、周慧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杨锐、周慧在瓮安县渡江食品有限公司有股权,本院已依法予以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因申请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贺太贵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需待刑事案件追赃终结后再依法处理本案。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本案需待申请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贺太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追赃终结后再依法处理,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贺太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追赃终结或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符合处分条件后,本案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或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或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仕礼审判员  杨俊丽审判员  杨桥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晓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