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执23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向雪、蒲光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雪,蒲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2316号申请人:向雪,女,198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蒲光华,男,198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7)川0903民初337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蒲光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蒲光华所有的哈弗牌轿车(号牌号码:川J×××××)、新世纪牌轿车(号牌号码:川J×××××),查封期间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邓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文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