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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刑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某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信刑初字第460号公诉机关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1987年9月11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6月29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8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7月8日被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3月8日,因被告人杨某外逃,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列为网上逃犯;2017年10月25日,被广东省警方在广东省境内抓获。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饶信检公诉刑诉[2016]4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贡碧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人杨某脱逃,本案于2016年2月25日中止审理,于2017年10月26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8日晚10时许,被告人杨某在信州区九重天宾馆附近,准备驾驶自己租来的本田CRV轿车时被信州区公安分局特警大队民警盘查。随后特警在对其所驾驶的车辆进行检查时,发现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和红色片剂共计七袋。经上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白色晶体与红色片剂混合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合计10.851克。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质证的被告人杨某常住人员信息、扣押物品清单、归案情况说明、证人邬某、吴某的证言、被告人杨某的供述、毒品检验鉴定报告、人体尿样毒品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毒品管制法规,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类毒品10.851克,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虽在本案庭审时自愿认罪,但其在宣判前脱逃,妄图躲避法律惩罚,认罪伏法态度极差,依法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9日起至2018年8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程 明审 判 员  王典平人民陪审员  郑 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蔡金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