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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4民特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钟桂仁、魏能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钟桂仁,魏能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4民特19号申请人:钟桂仁,男,1965年11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申请人:魏能永,男,1985年5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钟桂仁与魏能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魏能永于2017年8月21日23时35分许驾驶无牌摩托车与钟桂仁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二人及魏能永摩托车上的乘员魏琪滢受伤、车辆损坏,二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6日经武平县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魏能永同意在钟桂仁未做伤残鉴定的情况下一次性赔偿钟桂仁伤残赔偿金15000元,住院医疗费、住院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出院后续误工费、摩托车修理费等损失25492.67元,以上合计40492.67元,抵除魏能永在治疗期间已支付给钟桂仁的4492.67元,尚欠36000元,此款定于2017年11月至2019年4月每月底前支付2000元。二、今后任何一方不得就本次交通事故再向对方提出其他主张。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钟桂仁与魏能永于2017年10月26日经武平县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林慕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鸿斌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