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6民初8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原告何文胜与被告何国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文胜,何国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6民初855号原告:何文胜,男,1968年7月28日生,汉族,住汝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的良,湖南为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国富,男,1958年1月24日生,汉族,住汝城县。本院2017年8月28日受理原告何文胜与被告何国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文胜撤诉。本案受理费1521.25元,由原告何文胜负担。审判员 何宋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