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72民初6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广州市伟平船舶配套设备有限公司与中交四航局江门航通船业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伟平船舶配套设备有限公司,中交四航局江门航通船业有限公司
案由
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2民初663号原告:广州市伟平船舶配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卢建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竹,广东百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交四航局江门航通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法定代表人:陈南生。原告广州市伟平船舶配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四航局江门航通船业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9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市伟平船舶配套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300元,减半收取3150元,由广州市伟平船舶配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振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子豪书 记 员 罗旭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