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2民初43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贾胜利、柏立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胜利,柏立赞,王宜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4368号之一申请人:贾胜利,男,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莘县。被申请人:柏立赞,男,197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梁山县。被申请人:王宜选,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梁山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贾胜利与被申请人柏立赞、王宜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贾胜利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宜选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贾胜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宜选名下位于梁山县礼仪路北侧锦绣城1X7-3-XX2(房产证号20××59)的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被告不得私自转移、隐匿、转让、买卖、租赁、抵押、赠与、毁损等。需要续行予以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葛士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宗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