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122执12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银川成又诚玻璃深加工有限公司与宁夏塑美达建材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银川成又诚玻璃深加工有限公司,宁夏塑美达建材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22执12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银川成又诚玻璃深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薛宏刚,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夏塑美达建材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银川德胜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叶建国,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7)宁0122民初第86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银川成又诚玻璃深加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塑美达建材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由被执行人宁夏塑美达建材制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银川成又诚玻璃深加工有限公司材料款及违约金2807188.2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03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人银川成又诚玻璃深加工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30672元,执行标的共计2857863.2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夏塑美达建材制品有限公司在我院及其他法院有多起案件均未执行完毕,公司已经歇业,法定代表人叶建国下落不明。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宁夏塑美达建材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银川德胜工业园区德馨东路1幢(产权证号200902**)、银川德胜工业园区德馨东路2幢(产权证号201561**)、银川德胜工业园区永安区12号7幢(产权证号201677**)、银川德胜工业园区永安区12号6幢(产权证号201677**)、银川德胜工业园区永安区12号5幢(产权证号201677**)、银川德胜工业园区永安区12号4幢(产权证号201677**)、银川德胜工业园区永安区12号3幢(产权证号201677**)房屋的产权产籍;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宁夏塑美达建材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证号为贺国用2016-60097、2016-60098、2015-601**土地三宗;查封了被执行人宁夏塑美达建材制品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宁AEZ7**、宁A353**、宁AKE1**、宁AYJ0**、宁A296**、宁AJ1**、宁AUH9**车七辆,以上车辆因为实际扣押。经向银行、车辆、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宁夏塑美达建材制品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公安机关发出协查函,协助查找被执行人宁夏塑美达建材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建国的下落,并将被执行人宁夏塑美达建材制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同时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银川成又诚玻璃深加工有限公司并听取其意见,现申请执行人银川成又诚玻璃深加工有限公司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宁夏塑美达建材制品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处于执行不能状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 波审判员 马小梅审判员 张延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亮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