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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81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雷寿群袁永孝与辛雪梅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永孝,雷寿群,辛雪梅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8196号原告袁永孝,男,194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雷寿群,女,194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辛雪梅,女,198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永孝、雷寿群诉被告辛雪梅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永孝、雷寿群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永孝、雷寿群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袁永孝、雷寿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袁永孝、雷寿群负担。审判员  庹昌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戴 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