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2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简丹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丹丹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322刑初285号公诉机关桐梓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简丹丹,女,汉族,1988年10月29日生于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居住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2017年5月21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押遵义市第二看守所。桐梓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7)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简丹丹犯运输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梓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中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简丹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简丹丹微信转帐给“A妖怪快跑a”(系刘某的微信名,身份待查)4000元钱,购买了的毒品。2017年5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简丹丹携带装有毒品的纸袋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乘坐滴滴车将毒品运往贵阳,途经桐梓县松坎毒品检查站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在被告人简丹丹携带的物品中查获甲基苯丙胺嫌疑物二包、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一包,经称量分别重97.9克、46.07克、4.72克,共计重148.69克。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毒品嫌疑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查明,2015年8月26日,简丹丹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简丹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证人证言,被告人简丹丹的供述,鉴定意见,刑事判决书,毒品称量、取样笔录、照片,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照片,扣押笔录,车辆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勘验笔录、照片,通话清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简丹丹明知甲基苯丙胺系毒品而运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简丹丹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简丹丹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又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简丹丹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1日起至2032年5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毒品148.69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梁晓竹人民陪审员 潘朝举人民陪审员 何文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冰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