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81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贺宝库申请执行贺宝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宝库,董兴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81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贺宝库,男,1947年2月22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兴城市。被执行人:董兴宽,男,1974年9月22日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辽宁省营口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兴城市人民法院(2014)兴民三初字第007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兴民三初字第007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忠山审判员 杨晓东审判员 徐国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