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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02执3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牡丹支行与田景波、于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牡丹支行,田景波,于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02执3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牡丹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负责人于丽双,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国君,该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贺彦,该行信用卡客户经理。被执行人田景波,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集贤县福利镇。被执行人于静,女,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集贤县福利镇。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牡丹支行与田景波、于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牡丹支行自愿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502民初17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焕玉审判员  王海波审判员  董志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茜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