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民初66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九江绿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九江绿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6672号之一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宏亮,系该公司职员。被告九江绿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沙城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梅宗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九江绿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共计1120元,由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尹南桥人民陪审员 黄兵平人民陪审员 张利纯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