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63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靖江市中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靖江恒天酒店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中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靖江恒天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6399号原告:靖江市中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57949837XA,住所地靖江市春江花城门面房F30号。法定代表人:苏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波,江苏天地杰律师事务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东汉,原告单位工作人员。被告:靖江恒天酒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5558817029,住所地靖江市恒天商务广场。法定代表人:蔡卫东,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峰,江苏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祁麟,江苏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靖江市中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靖江恒天酒店有限公司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中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7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包海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鞠燕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