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3民初12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曹文博诉被告王杰、郝聪聪、任凯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文博,王杰,郝聪聪,任凯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3民初1265号原告:曹文博,男,汉族,陕西省安塞区人。被告:王杰,男,汉族陕西省安塞区人。被告:郝聪聪,男,汉族,陕西省安塞区人。被告:任凯凯,男,汉族,陕西省安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文博诉被告王杰、郝聪聪、任凯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文博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曹文博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文博撤回起诉。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曹文博负担。审判员 张振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腾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