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2民初33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2民初3312号原告郭某某,女,无职业,现住依安县。被告石某某,男,汉族,无职业,现住肇东市。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2017年10月26日,原告郭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按原告郭某某撤诉处理。二、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于清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