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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2民初33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2民初3312号原告郭某某,女,无职业,现住依安县。被告石某某,男,汉族,无职业,现住肇东市。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2017年10月26日,原告郭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按原告郭某某撤诉处理。二、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于清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