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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01民初29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西双版纳和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李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双版纳和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801民初2959号原告:西双版纳和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0678720706K。住所地:景洪市勐泐大道**号山水云天*幢*单元**楼。法定代表人:肖艳,职务董事长。被告:李辉,男,197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原告西双版纳和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西双版纳和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双版纳和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西双版纳和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前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刀启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