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9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董兰祥与天津水魔方嬉水乐园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兰祥,天津水魔方嬉水乐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952号原告:董兰祥,女,195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现住天津市。被告:天津水魔方嬉水乐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旅游区芳菲路99号。法定代表人:田辉,经理。诉讼代表人:天津水魔方嬉水乐园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天津亚星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科研西路“科技广场”售楼处。负责人:康新明,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宏,天津亚星清算事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兰祥与被告天津水魔方嬉水乐园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兰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兰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兰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4元,予以退还。审 判 员 张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李慧书 记 员 张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