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73民初22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新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金百丽照明电器厂古镇门市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中山市新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金百丽照明电器厂古镇门市部,丁伟富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248号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湾仔。法定代表人:IANSCOTTROBINSON。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莉,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彬,广东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新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丁伟亮。被告:中山市金百丽照明电器厂古镇门市部,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经营者:丁伟富,男,197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缙云县。被告:丁伟富,男,197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缙云县。本院在受理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新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金百丽照明电器厂古镇门市部、丁伟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小玲审 判 员 刘 宏审 判 员 程方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徐智媛书 记 员 X 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