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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2民初31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耿雅芸与王靖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雅芸,王靖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2民初3179号原告耿雅芸,女,汉族,甘肃省环县人,环县岐黄液酒厂职工。被告王靖钦,男,汉族,甘肃省环县人,环县地税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耿雅芸与被告王靖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耿雅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耿雅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雅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99元,全额退付给耿雅芸。审 判 员 苟治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代 园 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