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2民初31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耿雅芸与王靖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雅芸,王靖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2民初3179号原告耿雅芸,女,汉族,甘肃省环县人,环县岐黄液酒厂职工。被告王靖钦,男,汉族,甘肃省环县人,环县地税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耿雅芸与被告王靖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耿雅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耿雅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雅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99元,全额退付给耿雅芸。审 判 员 苟治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代 园 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