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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执恢2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深圳市泽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南省盛湘经贸发展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泽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南省盛湘经贸发展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恢2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泽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靳中宏。被执行人湖南省盛湘经贸发展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车站南路105号食为天大厦8楼。法定代表人罗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1996)岳经民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即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省盛湘经贸发展公司银行存款85980098元;或扣留、提取其经济收入8598009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