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108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廖克服与徐仙存、陈安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克服,徐仙存,陈安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2民初10860号原告:廖克服,男,196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委托代理人:郑加飞,乐清市柳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仙存,男,196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陈安芬,女,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廖克服与被告徐仙存、陈安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27日起诉,诉请:1、俩被告共同支付原告铁皮款53000元以及利息损失(以53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付款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慧呀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徐仙存、陈安芬系夫妻关系。2017年4月12日,被告徐仙存亲笔出具欠款欠据一份,确认拖欠原告廖克服货款53000元。后经催讨,俩被告至今未付,遂成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仙存、陈安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廖克服货款53000元及利息损失(以53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转付。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32元,减半收取566元,由被告徐仙存、陈安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未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朱慧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李曙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