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1民初35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洪永与李晓杰、李小平、李绪彪赡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永,李晓杰,李小平,李绪彪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11民初3512号 原告:李洪永,男。 被告:李晓杰,女。 被告:李小平,女。 被告:李绪彪,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永与被告李晓杰、李小平、李绪彪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尚书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范国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