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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1民初35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洪永与李晓杰、李小平、李绪彪赡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永,李晓杰,李小平,李绪彪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11民初3512号 原告:李洪永,男。 被告:李晓杰,女。 被告:李小平,女。 被告:李绪彪,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永与被告李晓杰、李小平、李绪彪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尚书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范国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