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执恢125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张建昭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昭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22执恢1255号之四被执行人张建昭,男,汉族,1982年4月8日生,住中牟县。关于祁守伟、马建丽与张建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建昭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0000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元,现因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建昭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0000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玉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鹤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