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4民初24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史旭光与李会强、史晓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旭光,李会强,史晓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04民初2452号原告:史旭光。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春永,山东咸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会强。被告:史晓晓。原告史旭光与被告李会强、史晓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旭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春永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会强、史晓晓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史旭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0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1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被告李会强向原告借款900000元,到期日为2017年9月4日,月利率1.5%,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时还款。被告李会强、史晓晓系夫妻关系,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被告李会强未提供答辩。被告史晓晓未提供答辩。经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1日,原告史旭光与被告李会强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出借人史旭光,借款人李会强,借款用途:银行还贷,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人民币900000元。借款利率月利率1.5%,到期未还款加收0.5%的逾期利息。借款期限从2017年9月1日起至2017年9月4日止。借款人要求出借人将本次借款汇入该账户:账号62×××27,户名李会强,开户行潍坊银行坊子支行。合同还约定其他事项。原告史旭光、被告李会强均在合同上签名。2017年9月1日,原告史旭光分五次向被告李会强的账号62×××27转款共计900000元。被告李会强与被告史晓晓系夫妻关系。因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原告史旭光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院认为,被告李会强向原告史旭光借款并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的行为均系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构成有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依法应予保护。原告史旭光以银行转款方式向被告李会强账户交付借款900000元,履行了出借款项的义务。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尚欠原告史旭光借款本金900000元的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故被告李会强应根据法律规定对所欠原告借款承担还款责任。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李会强偿还借款本金9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借款利息问题。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利息计算方式为“借款利率月利率1.5%,到期未还款加收0.5%的逾期利息”,原告庭审中主张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逾期利息,并自愿放弃借款的期内利息。经审查,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的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不违反相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应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因此,被告应根据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向原告支付借款的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的还款之日的次日即2017年9月5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被告李会强、史晓晓系夫妻关系,于2010年3月3日登记结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本案债务为被告李会强、史晓晓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李会强、史晓晓应共同对本案债务承担还款责任。被告李会强、史晓晓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会强、史晓晓欠原告史旭光借款本金9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李会强、史晓晓支付原告史旭光借款本金900000元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9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7年9月5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李会强、史晓晓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