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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1民初25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侯卫华与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卫华,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21民初2511号原告:侯卫华,男,198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春林,浚县新镇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浚县黄河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杨文献,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利平,女,198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侯卫华与被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侯卫华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卫华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卫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侯卫华负担。审判员  罗金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毛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