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981执556号

张国荣、张海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06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国荣,张海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1执556号

申请执行人:张国荣,男,195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执行人:张海根,男,196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执行张国荣与张海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张海根在银行系统的账户无存款,在房管所、土管所、车管所、工商行政管理局无登记信息。本案的执行标的为33693.6元,已执行金额:0元,未执行金额:33693.6元。目前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鉴于此种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981执55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张海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文平

审判员  刘鸿林

审判员  胡顺柏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夏江川(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