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236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重庆江北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永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江北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中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倪耳康,王娅敏,倪洪容,重庆永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23655号原告:重庆江北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石路3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6994150X3。法定代表人:赵先海,董事长。被告:重庆中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牌坊二路121号香山花园A区4幢3-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889414257。法定代表人:倪耳康,执行董事。被告:倪耳康,男,197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王娅敏,女,198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倪洪容,女,198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永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盘溪六支路6号2号楼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63492459G。法定代表人:李永健,经理。原告重庆江北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中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倪耳康、王娅敏、倪洪容、重庆永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重庆江北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江北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蒋思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佳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