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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4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黄某与刘某、胡辛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刘某,胡辛党,刘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4执414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法定代理人黄辉,男,197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商城县。被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胡辛党,男,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商城县。被执行人刘德平,女,197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商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刘某、刘德平、胡辛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对被执行人执行30000元后,查明被执行人刘德平、胡辛党、刘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立案执行的(2016)豫1524民初16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传国审判员  余小舟审判员  吴功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