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7民初52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苏州市缔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苏州宝兴电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缔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苏州宝兴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7民初5210号原告:苏州市缔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相城大道789号1-10012室。法定代表人:沈亚峰。被告:苏州宝兴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同里镇邱舍金属表面处理加工区内。法定代表人:胡春弟。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缔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宝兴电子有限公司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缔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宝兴电子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州市缔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宝兴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苏州市缔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钱海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李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