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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财保2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郑国祥、王运梅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国祥,王运梅,耿竹青,郑某1,郑某2,马志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5财保224号申请人:郑国祥,男,196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县。申请人:王运梅,女,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县。申请人:耿竹青,女,1992年7月1日出生,蒙古族,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申请人:郑某1,女,201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学齡前儿童,住吉林省通化县。法定代表人:耿竹青,系申请人母亲。申请人:郑某2,女,201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耿竹青,系申请人母亲。五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王东华,河北益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8200711332843。被申请人:马志斌,男,1981年11月5日出生,民族不祥,住张家口市万全县。申请人郑国祥、王运梅、耿竹青、郑某1、郑某2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马志斌所有的冀G×××××号半挂牵引车、冀G×××××号重型货车予以扣押。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化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1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马志斌所有的冀G×××××号半挂牵引车、冀G×××××号重型货车,期限为2018年10月25日止。扣押期间,被扣押车辆由停车场保管,但不得使用、变卖、毁损、赠与、设定他项权利。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郑国祥、王运梅、耿竹青、郑某1、郑某2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阎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