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225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裕民县支行与舍雪虎、李买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裕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裕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裕民县支行,舍雪虎,李买艳,哈那提·叶莫勒,加尔肯古丽·阿得力汗,舍建明,马建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裕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4225民初61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裕民县支行。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裕民县巴尔鲁克路邮政局营业大厅。机构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张涛,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裕民县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清,男,197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裕民县支行信贷部主任。被告:舍雪虎,男,1986年10月6日出生,回族,住裕民县。被告:李买艳,女,1987年11月20日出生,回族,住裕民县。被告:哈那提·叶莫勒,男,1987年12月23日出生,哈萨克族,住裕民县。被告:加尔肯古丽·阿得力汗,女,1985年5月30日出生,哈萨克族,住裕民县。(系哈那提·叶莫勒的妻子)。被告:舍建明,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回族,住裕民县。被告:马建兰,女,1972年8月9日出生,回族,住裕民县。(系舍建明的妻子)。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裕民县支行(下称邮政银行)诉被告舍雪虎、李买艳、哈那提·叶莫勒、加尔肯古丽·阿得力汗、舍建明、马建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政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清,被告李买艳、哈那提·叶莫勒、加尔肯古丽·阿得力汗、舍建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舍雪虎、马建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邮政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舍雪虎、李买艳向原告支付欠款133000元、利息14660.86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9月12日),共计147660.86元(利息及罚息顺延,计算至还款日);被告哈那提·叶莫勒、加尔肯古丽·阿得力汗、舍建明、马建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六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10日,六被告向原告申请农户联保借款,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2月4日签订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六被告互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6年2月4日,被告舍雪虎、李买艳与原告签订《农户联保借款合同书》,并申领借款150000元,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6年2月4日至2017年2月4日,借款用途为为牛育肥,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并约定了违约利息。被告舍雪虎、李买艳至今仍欠原告借款本金133000元、利息14660.86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9月12日),共计147660.86元。原告多次向被告舍雪虎、李买艳下达催款通知书催要借款,被告舍雪虎、李买艳均以各种理由推迟还款,故原告诉诸法院。被告李买艳辩称,认可贷款本金及利息的事实。我与被告舍雪虎之前是夫妻,2017年6月5日在裕民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该贷款本金及利息均由舍雪虎归还。被告哈那提·叶莫勒、加尔肯古丽·阿得力汗、舍建明辩称,认可贷款本金及利息的事实,该贷款由被告舍雪虎使用,应当由被告舍雪虎归还。被告舍雪虎、马建兰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10日,六被告向原告申请农户联保借款,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2月4日签订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六被告互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6年2月4日,被告舍雪虎、李买艳与原告签订《农户联保借款合同书》,并申领借款150000元,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6年2月4日至2017年2月4日,借款用途为为牛育肥,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并约定了违约利息。被告舍雪虎、李买艳至今仍欠原告借款本金133000元、利息14660.86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9月12日),共计147660.86元。原告多次向被告舍雪虎、李买艳下达催款通知书催要借款,被告舍雪虎、李买艳均以各种理由推迟还款,故原告诉诸法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2016年2月4日小额贷款借款合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手工)借据、2016年2月4日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2017年9月12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裕民县支行出具的利息计算说明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查,具有证明效力,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债是按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本案被告舍雪虎、李买艳自愿与原告签订金融借款合同,双方应当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被告哈那提·叶莫勒、加尔肯古丽·阿得力汗、舍建明、马建兰对该借款进行连带责任担保,应当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本案被告长期拖欠借款不还,有损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贷款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买艳辩称与舍雪虎之前是夫妻,2017年6月5日在裕民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该贷款本金及利息均由舍雪虎归还。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因由夫妻共同承担,夫妻离婚协议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对被告李买艳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舍雪虎、李买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裕民县支行给付借款本金133000元、利息14660.86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9月12日),本息共计147660.86元(利息及罚息顺延,计算至还款日)。被告哈那提?叶莫勒、加尔肯古丽?阿得力汗、舍建明、马建兰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舍雪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须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交纳,逾期不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林 东审 判 员 叶 尔 干人民陪审员 余 新 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 彦 华书 记 员 吾丽波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