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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2民初5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俄尔依哈与四川宏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刚、吉克说体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喜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喜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俄尔衣哈,四川宏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刚,吉克说体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2民初563号原告:俄尔衣哈,男,彝族,1967年8月4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彪,喜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属法律援助,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四川宏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四川南部兴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4年10月20日变更),住所地:南部县滨江街道办事处柳林街13幢302号。法定代表人:王泽义。被告:陈刚,男,彝族,1979年8月8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被告:吉克说体,男,彝族,1970年5月14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俄尔衣哈与被告四川省宏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刚、吉克说体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俄尔衣哈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俄尔衣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俄尔衣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俄尔衣哈负担。审判长 金  波审判员 王 宗 胜审判员 沙马伍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吉力克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