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8民初10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衡阳市珠晖区鸿辉礼仪庆典服务部与衡阳市时代骄子广告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阳市珠晖区鸿辉礼仪庆典服务部,雷智辉,衡阳市时代骄子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408民初1088号原告:衡阳市珠晖区鸿辉礼仪庆典服务部,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东阳渡人民村新桥组20号。经营者:雷检生,男,196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雷智辉,男,199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春光,湖南省衡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衡阳市时代骄子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开发区长丰大道27号(新城国际一楼)。原告衡阳市珠晖区鸿辉礼仪庆典服务部(以下简称鸿辉服务部)、雷智辉诉被告衡阳市时代骄子广告有限公司(骄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鸿辉服务部、雷智辉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春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骄子公司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鸿辉服务部、雷智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鸿辉服务部租金39256元,并支付自2016年2月8日起至2017年6月15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3863元,之后逾期付款利息付至租金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期间,被告因经营广告向原告雷智辉租用桁架,同年12月17日,被告向原告雷智辉出具欠款函,该函载明被告欠原告桁架租金47256元,并承诺在2015年农历年底前付清。之后,被告支付原告8000元,余款至今未付。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骄子公司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告雷智辉系原告鸿辉服务部的员工。2015年期间,被告骄子公司三次向原告雷智辉租用桁架进行广告宣传。同年12月17日,被告向原告雷智辉及案外人雷坚出具欠款函,该欠款函载明:被告于2015年期间租用雷智辉、雷坚桁架共计61756元,其中雷智辉47256元,雷坚14500元,被告承诺在2015年农历年底前付清。之后,被告向原告雷智辉支付8000元,余款未再支付,故酿本案纠纷。本院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被告向原告雷智辉出具的欠款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履行了向被告提供桁架的义务,被告没有按照约定付清租赁款,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本案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雷智辉出租桁架系职务行为,债权人实际应为鸿辉服务部,故原告鸿辉服务部诉请被告支付租赁款39256元(实欠47256元-已付8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鸿辉服务部诉请被告支付2016年2月8日至2017年6月15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3863元,本案中,原告雷智辉与被告虽未约定违约责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被告出具的欠款函中载明该款于2015年农历年底(即公历2016年2月8日)前付清,应以该日期按年利率4.75%(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起始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经本院核定,被告应付原告2016年2月8日至2017年6月15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为2553元(尚欠租金39256元×年利率4.75%÷12个月÷30天×493天﹦2553元),超出部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衡阳市时代骄子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衡阳市珠晖区鸿辉礼仪庆典服务部(经营者雷检生)租赁款39256元、逾期付款利息2553元,后期逾期付款利息以未付租赁款为基数按年利率4.75%计算至租赁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原告衡阳市珠晖区鸿辉礼仪庆典服务部(经营者雷检生)、雷智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91元,由被告衡阳市时代骄子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 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雷家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