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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33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秦玉水与被告秦玉山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玉水,秦玉山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322民初3351号 原告:秦玉水,男,196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郯城县港上镇停庙村,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红亮,山东三禾(临沂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玉山,男,195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郯城县港上镇停庙村,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士锋,郯城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秦玉水与被告秦玉山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秦玉水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玉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玉水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秦玉水负担。 审 判 长  朱 冰 审 判 员  郑海港 人民陪审员  孙谨才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许雪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