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33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秦玉水与被告秦玉山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玉水,秦玉山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322民初3351号 原告:秦玉水,男,196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郯城县港上镇停庙村,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红亮,山东三禾(临沂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玉山,男,195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郯城县港上镇停庙村,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士锋,郯城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秦玉水与被告秦玉山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秦玉水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玉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玉水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秦玉水负担。 审 判 长 朱 冰 审 判 员 郑海港 人民陪审员 孙谨才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许雪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