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刑初7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彭德动、陈俊红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德动,陈俊红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刑初738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德动,男,1947年4月6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住滑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0月31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7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彭万鑫,河南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俊红,女,198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住河南省固始县。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6年11月4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7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7)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德动、陈俊红犯诈骗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卫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德动及其辩护人彭万鑫,被告人陈俊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收麦前后,被告人彭德动伙同郭忠义将一名自称来自缅甸的女子“苏小楠”介绍给滑县留固镇东盘丘村吴士鹏,收取彩礼5万余元。该女子生活一段时间无故逃跑,后吴士鹏报案至滑县公安局。在滑县公安局协调下,郭忠义返还吴士鹏部分钱款。2016年,被告人彭德动通过郭忠义认识自称来自缅甸、化名“王玲”的女子,后其伙同“王玲”通过口头或书面担保、签订协议等方式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将“王玲”带来的包括陈俊红在内自称来自缅甸的女子介绍给滑县的王某4等8人,共收取彩礼费、介绍费等共计50.66万元,得手后这些女子均趁机逃跑。案发时,被告人彭德动共收取5100元的介绍费。2016年10月30日,被告人彭德动在滑县留固镇陈星落村陈某3父亲陈某1家中被抓获。2016年11月4日,被告人陈俊红在郑州汽车北站被滑县公安局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德动、陈俊红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彭德动与他人系共同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被告人陈俊红与他人系共同犯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彭德动对其构成诈骗罪没有意见,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彭德动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诈骗罪无意见;被告人彭德动退还了部分自己收取的彩礼,当庭认罪态度较好;被害人明知女子是不明女子而领回家中,本身也有过错;请求判处缓刑。被告人陈俊红辩称:我没有骗取王某47.6万元,我只骗取王某42.5万元。经审理查明:2014年收麦前后,被告人彭德动伙同郭忠义将一名自称来自缅甸的女子“苏小楠”介绍给滑县留固镇东盘丘村的吴士鹏,收取彩礼5万余元。该女子生活一段时间后无故逃跑,后吴士鹏报案至滑县公安局。在滑县公安局协调下,郭忠义返还吴士鹏部分钱款。2016年,被告人彭德动通过郭忠义认识来自缅甸、化名“王玲”的女子,后其伙同“王玲”通过口头或提供书面担保、签订协议等方式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多次将“王玲”带来的自称来自缅甸的女子介绍到滑县各地的受害人并收取数额不等的彩礼费、介绍费,得手后这些女子均趁机逃跑。1、2016年9月25日,被告人彭德动伙同“王玲”将化名“杨菲菲”的被告人陈俊红介绍给滑县万古镇徐王营村的王某4为妻,骗取彩礼7.6万元,彭德动另行收取介绍费1000元。被告人陈俊红于2016年10月26日晚上逃跑,后经民警侦查发现“杨菲菲”的真实身份系河南省固始县往流镇司楼村的陈俊红,且已婚并育有一子。2、2016年中秋前后,被告人彭德动伙同“王玲”将化名“小清”的女子介绍给滑县四间房乡李南呼村的位亚楠为妻,骗取彩礼5万元,后该女子逃跑。二人又将化名“李噹噹”的女子介绍给位亚楠,但被害人不同意并要求彭德动退还全部彩礼。3、2016年8月22日,被告人彭德动伙同“王玲”将化名“李噹噹”的女子介绍给滑县留固镇陈星落村的陈某3为妻,骗取彩礼6.6万元,其中5万元退还给四间房乡李南呼村位亚楠的父亲位方中。后该女子于2016年10月29日下午逃跑。4、2016年9月10日,被告人彭德动伙同“王玲”将化名“李小柔”的女子介绍给滑县万古镇胡营村的祝某3为妻,骗取彩礼8万元,彭德动分得介绍费1000元。后该女子于2016年10月26日晚上逃跑,后经民警侦查发现“李小柔”的真实身份系河南省汝州市骑岭乡河坡村刘二蒙。5、2016年9月28日,被告人彭德动伙同“王玲”将化名“杨阿瑞”的女子介绍给滑县城关镇小西关的陈某4为妻,并骗取彩礼8万元,彭德动分得500元,后其又另行收取介绍费600元,后该女子逃跑。被害人家属报警后,经滑县公安局枣村派出所调查,被告人彭德动退还被害人现金1100元。6、2016年10月16日,被告人彭德动伙同“王玲”将化名“杨佳佳”的女子介绍给滑县枣村乡张固村的方某为妻,骗取彩礼7.6万元,彭德动另行收取介绍费1000元。该女子于2016年10月31日下午逃跑。7、2016年10月16日,被告人彭德动伙同“王玲”将化名“吐香”的女子介绍给滑县大寨乡王庄村的王红龙为妻,并谎称“吐香”为自己的干女儿,骗取彩礼5万元,彭德动另行收取介绍费1000元,后该女子逃跑。8、2016年10月20日,被告人彭德动伙同“王玲”将化名“林玲”的女子介绍给滑县四间房乡潘寨村的葛某为妻,骗取彩礼2.5万元。案发时,被告人彭德动共收取5100元的介绍费。2016年10月30日,被告人彭德动在滑县留固镇陈星落村陈某3父亲陈某1家中被抓获。2016年11月4日,被告人陈俊红在郑州汽车北站被滑县公安局抓获。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彭德动的供述证实,2014年5月份的时候,他和郭忠义将一名自称来自缅甸的女子介绍给滑县留固镇东盘丘村的吴士鹏,后该女子跑掉。2016年秋收前,他通过郭忠义介绍认识了自称来自缅甸,化名“王玲”的女子,后其伙同“王玲”通过滑县老庙乡的田二国将一名自称来自缅甸的女子介绍给滑县万古镇的王某4,收取王某4家人钱款7.6万元,其另行收取介绍费1000元。二十多天后,他又伙同“王玲”将一名自称来自缅甸的女子介绍滑县万古镇的一名男青年,收取钱款7万元,其另行收取介绍费1000元。他还伙同“王玲”将一名自称来自缅甸的女子介绍给滑县四间房乡潘寨村的一名男子,收取钱款2万元,其分的1000元。他还保证这些女子能在这生一个小孩,女子生过小孩走不走他就不管啦。2016年9月份,他伙同“王玲”将一名自称来自缅甸的女子介绍给滑县城关镇西关的一个男子为妻,收取男方钱款8万元,其分的500元,并另行收取介绍费600元,这个女子在男方家生活四、五天就跑了。给四间房潘寨、万古镇胡营、万古镇徐王营、城关西关介绍的女青年,都有一个三十五、六岁,自称女青年的姐参与,是同一个人,都是这个妇女收钱,这个三十五、六岁的妇女是个头,自称是从缅甸来的。2016年中秋前后,他伙同“王玲”将自称来自缅甸的女子介绍给滑县四间房乡一个卖西瓜的儿子为妻,骗取彩礼5万元,后该女子逃跑。二人又将一名女子该男青年,但这家人不同意,要求退还彩礼。2016年8月份,他伙同“王玲”将自称来自缅甸的女子介绍给滑县留固镇陈星落村的一名男青年为妻,收取彩礼6.6万元,其中1.6万元给了“王玲”,剩余的5万元给了四间房卖西瓜的那个人。他还伙同“王玲”将两名自称来自缅甸的女子分别介绍给滑县枣村乡张固村和滑县大寨乡王庄村的两名男青年为妻,分别收取钱款7.6万元和5万元,其还分别另行收取介绍费1000元。东盘丘的那个女子跑了以后,他又将自称来自缅甸的女子介绍给枣村乡、万古镇、留固镇、大寨乡、四间房乡几个男青年,有些男方不放心,他还保证过一、两年,有了小孩就好了,有的还给人家写了协议。2、被告人陈俊红的供述证实,她自称中国名字叫“杨菲菲”,缅甸名字叫“阿斗”,其实她是河南省固始县人,家中有三口人:她和丈夫及儿子,她与丈夫没有离婚。她通过玲姐介绍给了王某4为妻,收取了王某4家钱款7.6万元,她分得了2.5万元。她没有告诉王某4真实姓名,其告诉王某4她叫“杨菲菲”,也没有告诉王某4她已经结婚啦。二、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1、同案犯郭忠义的供述证实,他和被告人彭德动将一名自称来自缅甸的女子“苏小楠”介绍给了吴士鹏为妻,收取彩礼5万余元,后该女子逃跑。2、同案犯郭忠义的供述证实,她自称来自缅甸,在中国叫王玲,通过老郭认识了彭德动。三、被害人的陈述1、被害人祝某3的陈述证实,户口地址是河南省汝州市骑岭乡河坡村14组,姓名为刘二蒙的女子是我一个多月前娶的自称来自缅甸、叫李晓柔的女子。李晓柔现在跑啦。2、被害人王某4的陈述证实,2016年9月份,他通过彭德动介绍,娶了自称来自缅甸、名叫“杨菲菲”的女子,其给了“杨菲菲”的姐姐7.6万元,后来“杨菲菲”跑了。在给彩礼时,彭德动、“杨菲菲”、“杨菲菲”的姐姐和他家里签了一个协议,协议内容是如果“杨菲菲”跑了,彭德动等人要将彩礼退还。“杨菲菲”跑了以后,彭德动称保证人不跑是老板教他那样说的。3、被害人葛某陈述证实,他通过彭德动介绍娶了一个缅甸女子“林玲”,其花费了2.5万元。四、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1(吴士鹏母亲)、吴某(吴士鹏父亲)的证言证实,他们的儿子吴士鹏通过彭德动和林州的老郭介绍娶了缅甸女子苏小楠,共给了老郭和苏小楠5万余元,后来苏小楠逃跑。2、证人位方中(位亚楠父亲)的证言证实,2016年中秋节前后,他儿子位亚楠通过彭德动介绍花费5万元娶了一个叫小清的女子,小清在他家呆了七天跑了。后来彭德动又将一名女子介绍给位亚楠,但位亚楠及其家人不同意,要求返还5万元彩礼,后来彭德动将5万元前给了他。3、证人陈某1(陈某3父亲)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22日,他儿子陈某3通过彭德动介绍娶了一名缅甸女子李噹噹,给了彭德动和李噹噹的表姐6.6万元。2016年10月29日下午,李噹噹在和他儿子陈某3在留固镇横村赶会时跑了。4、证人张某(陈某3媒人)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20日,彭德动和王玲找到他,要给他们手里的一个缅甸女子找一个婆家,要8.8万元钱。王玲他说彭德动是他的干爹,彭德动还保证女子两年内不会跑,如果跑了彭德动管赔偿损失。他就介绍给陈某3为妻,陈某3的家人给了彭德动6.6万元。5、证人杜某(陈某3婶婶)、陈某2(陈某3叔叔)的证言证实,陈某3通过彭德动找了个缅甸媳妇,给了彭德动6万多元钱,彭德动保证女子在这过两年,如果两年内跑了管退钱,这个女子和陈某3过了两个月就跑了。6、证人祝某1(祝某3父亲)、李某2(祝某3的母亲)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份,他们的儿子祝某3通过彭德动的介绍娶了一个缅甸妻子,给了彭德动等人8万元钱,彭德动保证这个缅甸女子一年内不跑,生了小孩就不管了,但该女子40多天后就跑了。7、证人祝某2(祝某3、王某4媒人)的证言证实,他通过彭德动给祝某3、王某4媒人介绍了一个缅甸妻子,分别花费了8万元和7.6万元的彩礼。彭德动当时保证女孩在这没生过小孩就跑的话,他管退钱。8、证人李某3(王某4母亲)的证言证实,祝某2通过彭德动给她儿子王某4介绍了一个缅甸妻子杨菲菲,我们给了彭德动7.6万元彩礼,彭德动又把钱给了杨菲菲的姐姐。彭德动当时说管两年,两年之内如果介绍的这个女子跑了管退钱,等有小孩就不管了。9、证人王某1(王某4父亲)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中旬,祝某2通过彭德动给她儿子王某4介绍了一个缅甸妻子杨菲菲,我们给了彭德动7.6万元彩礼,彭德动又把钱给了杨菲菲的姐姐。彭德动当时说管两年,两年之内如果介绍的这个女子跑了管退钱,等有小孩就不管了。给彩礼时,我们拟了一份协议,意思是如果杨菲菲跑了,杨菲菲一方要把花费退还给我们,祝某2、彭德动、杨菲菲、杨菲菲她姐都在协议上签了字、按了手印。过了20多天,杨菲菲就跑了。10、证人王某2(王井安邻居)的证言证实,王井安的妻子姓陈,听说他们有一个儿子。11、证人刘某(王井安邻居)的证言证实,王井安的妻子叫陈俊红,王井安与陈俊红结婚时办理了结婚证。12、证人王某3(王井安父亲)的证言证实,陈俊红和王井安是一家,他们有一个儿子。2011年在老家结的婚,还办理了结婚证。现在陈俊红和王井安还过着,陈俊红平常还往家里打电话。四、物证、书证1、当事人的户籍信息,证实当事人的身份。2、协议,证实2016年9月28日彭德动将“杨阿瑞”介绍给陈某4,收取彩礼8万元,并担保如其一年内逃跑管退钱。3、证明,证实2016年10月16日彭德动将其所谓的干女儿“吐香”介绍给王红龙,收取彩礼5.1万元,并保证如双方过不下去由彭德动将全部钱款退还。4、协议书,证实2016年9月25日彭德动将“杨菲菲”介绍给王某4,收取彩礼7.6万元,并保证如女方无故不过彭德动将全部钱款退还。5、收到条、保证书,证实2016年10月16日彭德动将“杨佳佳”介绍给方某,收取彩礼7.6万元,并担保如女方反悔将钱款退还。6、到案经过证明,证实被告人彭德动于2016年10月30日在陈某1家中被滑县公安局抓获;被告人陈俊红于2016年11月4日在郑州汽车北站被滑县公安局抓获。7、前科查询证明,证实二被告人无前科。8、滑县公安局万古派出所情况说明、移交、接受证明,证实涉案人郭忠义移交浚县公安局侦查办理。9、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证实同案犯罪嫌疑人刘二蒙在逃。10、四间房乡潘寨村委会证明,证实葛某外出务工,无法联系。11、枣村派出所拍摄的“王玲”、王玲超声检查报告单,证实同案犯罪嫌疑人“王玲”当时怀有身孕。12、郭忠义辨认王玲照片,郭忠义指认照片中的女子像“李雪莲”。13、陈美菊指认王玲照片,陈美菊指认照片中的女子即是当时的保证人、介绍人“李小美”。14、位方中指认王玲照片,位方中指认照片中的女子即是当时的保证人、介绍人“小兰”。五、辨认笔录1、王某4辨认笔录,其辨认出陈俊红即是自称“杨菲菲”与其结婚后逃跑的女子。2、李某2辨认笔录,其辨认出陈俊红即是自称“杨菲菲”与王某4结婚后逃跑的女子。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德动伙同他人将不明身份的女子以结婚的名义介绍给被害人,骗取被害人彩礼及介绍费50.6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陈俊红伙同他人隐瞒自己真实身份及已婚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7.6万元,数额巨大,核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且二被告人均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彭德动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对被告人彭德动的辩护人称被告人彭德动退还了部分自己收取的彩礼,当庭认罪态度好的及被告人彭德动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彭德动通过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保证其介绍的女子能够与被害人生活,被害人正是基于被告人彭德动的保证才与其介绍的女子共同生活并交付其大额的彩礼,故对彭德动的辩护人称被害人具有过错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彭德动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性严重,故对其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彭德动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俊红参与诈骗的数额是7.6万元,而不是其辩称的2.5万元,故对其只骗取王某42.5万元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后果及犯罪后的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德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31日起至2023年10月3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俊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4日起至2019年3月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彭德动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分别退赔被害人王士朋、陈旭、祝亚楠、陈永锋、方志兴、王红龙和葛学威现金人民币7.7万元、6.6万元、8万元、7.89万元、7.7万元、5.1万元和2.5万元;被告人陈俊红与被告人彭德动就退赔被害人王士朋的7.7万元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常永前审判员 赵政凯审判员 徐振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常双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