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2民初28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自贡市高新区恒通花岗石厂诉被告陈长进、自贡市泰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市高新区恒通花岗石厂,陈长进,自贡市泰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2民初2817号申请人:自贡市高新区恒通花岗石厂,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经营者:王俊丹,女,198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被申请人:陈长进,男,196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被申请人:自贡市泰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法定代表人:陈俐颖,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原告)自贡市高新区恒通花岗石厂与被申请人(被告)陈长进、自贡市泰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贡市高新区恒通花岗石���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4,641,124.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自贡市高新区恒通花岗石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陈长进、自贡市泰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641,124.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罗耀雄人民陪审员 陈永平人民陪审员 赖静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