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81民初21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桂萍与钟祥华中国际车城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桂萍,钟祥华中国际车城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2197号原告:杨桂萍,女,196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被告:钟祥华中国际车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经济开发区西环二路。法定代表人聂光汶,总经理。原告杨桂萍与被告钟祥华中国际车城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杨桂萍以其起诉的被告主体有误为由,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钟祥华中国际车城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桂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桂萍撤回对被告钟祥华中国际车城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桂萍负担。审判员 王凤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伍环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