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民申29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镇、张玉龙、张淑华、李双翼、李双飞与长春市南关区明珠街道光明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镇,张玉龙,张淑华,李双翼,李双飞,长春市南关区明珠街道光明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29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镇,男,汉族,1996年6月28日出生,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玉龙,男,汉族,1987年12月5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淑华,女,汉族,1971年12月13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双翼,男,汉族,1996年12月4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双飞,男,汉族,1996年12月4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以上五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栋,吉林谆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春市南关区明珠街道光明村民委员会。住所:长春市南关区幸福街****号。负责人:陈玉宝,主任。再审申请人张镇、张玉龙、张淑华、李双翼、李双飞因与被申请人长春市南关区明珠街道光明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光明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1民终2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张镇、张玉龙、张淑华、李双翼、李双飞申请再审称:光明村委会十社的集体土地被国家征收后,光明村委会制定了征地安置补偿费方案(以下简称分配方案)。分配方案明确规定享有“土地承包资格”和“农业户”条件的为本次征地安置对象。但光明村委会未依据该分配方案的分配条件严格执行,让不符合分配条件的人也参与了征收补助费的分配,致使符合分配条件的承包人少分了应得补偿款。为此,提出起诉,要求光明村委会给付自己少分的应得补偿款。根据以上基本事实可以看出,这是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四项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二审法院裁定明显错误。即第一,根据分配方案要求给付个人少分的相应份额,主张的是实体权利,不是是否受案的程序权利;第二,两级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一方面没有审理应得相应份额的诉讼请求,另一方面却对没有申请的管辖(实际为受理)问题进行审理。故一、二审裁定违反《民诉法》第二百条(十一)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应该再审;第三,张镇、张玉龙、张淑华、李双翼、李双飞举证证明了其少分应得征收补助款的原因和事实,其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但一、二审裁定对此根本不予评价,却故意编出争议的实质是成员资格等种种不属法院受理的理由驳回起诉,其理由没有根据,行为违反了《民诉法》第二百条(二)项“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规定,应该再审。综上,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裁定,支持张镇、张玉龙、张淑华、李双翼、李双飞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案缘起于光明村委会征收安置补助费分配过程中,部分村民认为有一部分不具有征收安置补助费分配资格的人员参与了分配,导致其因此少分了征收安置补助费。故本案王亚珍、程硕及其他一部分村民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光明村委会给付其应分得而少分得部分的征收安置补助费。首先,在光明村委会分配征收安置补助费过程中,是否有一部分不具有征收安置补助费分配资格人员参与了此次分配,是光明村委会征收安置补助费分配方案具体实施的问题。对于是否具有征收安置补助费分配资格,即是否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其次,即使不具有征收安置补助费资格的人员参与了分配,也应当根据法律程序追回该部分人员领取的征收安置补助费。而事实上,经过经侦程序确实追回了部分人员领取的征收安置补助费。而对于这部分被追回的征收安置补助费是否二次分配,如何二次分配,是光明村委会村民自治范畴,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另外,在征收安置补助费是否追回的问题上,也存在光明村委会村民自治的空间。如果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实行民主议定,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综上,一、二审民事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张镇、张玉龙、张淑华、李双翼、李双飞的申请再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二)项、(十一)项的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镇、张玉龙、张淑华、李双翼、李双飞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关明明代理审判员 李 伟代理审判员 刘 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赫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