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3民初24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黄兆渊与梁玉林、陈金陶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兆渊,梁玉林,陈金陶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3民初2408号原告:黄兆渊,男,生于1962年10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宏军,四川酒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玉林,男,生于1963年2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首元,四川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金陶,男,生于1972年3月13日,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原告黄兆渊与被告梁玉林、陈金陶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兆渊的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兆渊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黄兆渊负担。审判员 周定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钱 坤 来源:百度“”